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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新规资讯] 卖家注意了:试客联盟补单引发的纠纷 上诉到**均无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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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7-31 19:54:5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试客联盟,相信不少淘宝卖家并不陌生,这其实就是SD平台的又一“高级化身”,然而很多人都不知道,一旦试客和试客联盟发生纠纷,上诉到**不会受理?下面来看看这个案例。


“SD”纠纷商家和试客告平台

  据白云区**介绍,该院于2015年6月1日及6月3日接连受理两件起诉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下简称某网络公司)合同纠纷案,原告分别是商家赵某、试客刘某。某网络公司开设了“试用联盟”网站,即“SD”平台,为商家及试客提供服务。案件审理时,某网络公司开办的试用联盟网站已停止运营,该网站已无法登录。

  该平台的运作方式是,商家在向平台交纳保证金,经网站审核后发布商品试用任务,商家在网站发布任务即与平台成立合同关系;试客在网站领取试用任务即与平台成立合同关系。

  试客根据网站链接或指定搜索方式进入商家网店,购买指定商品并支付货款,其后商家发货,试客收货后给好评并作出试用报告,该试用报告经网站及商家审核通过后,试客领取提成。

  赵某与刘某分别因款项纠纷,将某网络公司诉至**。**认定,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、商家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均为无效。试客、试用联盟网站、商家之间为了“SD”而成立的合同关系,其合同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此种合同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。合同无效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**于是判决某网络公司返还商家赵某已支付的款项9460元。而试客刘某购买商品所支付的货款,是向商家支付,并非向网络平台支付,于是驳回其诉请,其可以与商家协商或另寻法律途径。


  法官提醒:商家SD属欺诈

  法官表示,试客、试用联盟网站、商家之间为了“SD”而成立的合同关系,其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依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其合同关系应为无效。

  从商家角度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之规定,赵某在试用联盟平台上发布任务通过试客的SD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,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,对其他消费者构成了欺诈,还与其他商家之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。

  从试客角度,刘某明知商家在其网站平台发布试用任务的目的是为了寻找试客“SD”提高信誉,其仍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为商家发布任务提供便利,通过在该平台领取任务从而与商家达成虚拟交易,赚取佣金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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